保險人能以交強險為由拒絕賠償嗎?
對于交強險,投保人有故意行為造成損失等,一般屬于交強險的免責條款,所以有些保險人發現投保人符合免責條款的,就會選擇拒絕賠償,這將直接導致受害人損失。但是,即使發生交強險的免責情況,保險人其實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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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形保險人在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不負賠償責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導致交通事故,對此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例如:自殺等碰瓷行為;
2、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本車人員、投保人;
3、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仲裁或訴訟費,及與之相關的其它費用;
4、間接損失,例如:車輛因碰撞而價值減損。
除了以上幾種情況保險人可以免責外,投保人購買了交強險后,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有故意的,那么保險人需要先行墊付受害人損失,之后可以接著找有過錯的投保人追償。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肇事者購買了三者險等商業保險的,保險人也應根據實際賠償損失。
所以,即使投保人購買了交強險,受害人依然可以要求保險人在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損失,保險人拒絕的,可以先雙方協商解決,發現協商解決不下的話,那么就要注意積極去法院起訴索賠。
事實上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保險人可以行使追償權:
1、駕駛人還沒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比如還在參加駕駛證資格考試;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最后,其實交強險是國家強制規定購買的保險,雖然有相應的免責情況,但保險人不能以此為擋箭牌,受害人發現保險人不肯賠償的,就要積極走法律途徑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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