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保險監督法規是什么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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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二、社會保險監督的作用
社會保險監督可以說是社會保險管理的一部分,但它又不同于社會保險管理本身,具有社會保險管理所不可取代的作用。
(一)制約作用
社會保險作為一項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事業,既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同時也受到國家法律的約束。這就需要一種機制,監督社會保險管理者的管理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規范。因此,社會保險監督對社會保險管理者的行為起著制約作用。
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不可能對所有具體管理行為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在一定的法律體系下,管理者還有很大的自主權,對于管理者這種自主行為的約束,其標準就是是否維護和盡可能地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這也需要社會保險監督發揮約束作用。這種制約作用是社會保險監督的基本作用,也是最重要的作用。
(二)信息反饋作用
在任何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社會保險政策、法律與法規都需要在實踐中修正、補充,其依據是現行社會保險政策的執行結果以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社會保險監督從各個方面掌握社會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各種情況,并將其客觀地反映給國家有關部門,以求完善社會保險體系。
(三)公證作用
社會保險管理的結果主要體現為社會效益,而社會效益往往具有模糊性,難以直觀判定,這就需要一種合理的機制對社會保險的管理結果進行客觀的評價和公證,以便正確反映管理部門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社會保險監督通過對社會保險管理結果進行評價而在客觀上起到這種公證作用。
三、什么是社會保險監督
社會保險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部門、專門監 督機構及社會組織、社會公眾依法對社會保險事業進行的監督檢 查活動。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我國社會保險監督的內容主 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于用人單位、個人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和個 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況的監督檢查;二是對于社會保險基金收 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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