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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濫用權利行為怎么認定?
股東濫用權利行為的認定如下:
1.股權資本顯著不足,是指股東投入公司的股權資本與公司從債權人籌措的債權資本之間明顯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資本現象。既包括股東出資低于最低注冊資本的情況,也包括股東出資雖然高于最低注冊資本,但顯著低于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雇工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續,即公司是股東的“第二自我”或“工具”。
法律對公司從設立到經營均有嚴格的規范要求,公司股東也簽署了章程來約束其行為。如果存在公司法人的設立、經營與法律規范不符,達不到要求標準,或者公司在經營中從未召開過股東會、董事會,登記的其他股東也從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應當不被考慮。
3.股東與公司之間人格高度混同。
(1)是人格混同,即某公司與某成員之間及該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沒有嚴格的分別;
(2)是財產混合,即公司的財產不能與該公司的成員及其他公司的財產作清楚的區分。
股權確認時效有什么規定?
股權確認時效有以下規定: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2.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4.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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