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申請多久受理
仲裁申請需要5日內受理,5日內仲裁委員會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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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仲裁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1.仲裁申請書
(1)個人應當簽名。
(2)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加蓋公章。
2.仲裁協議或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
攜帶原件供核對。
3.身份證明文件
(1)個人提供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2)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企事業證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
4.授權委托書
須列明委托事項和具體代理權限,有授權者的簽字或蓋章,并注明授權日期。
5.證據材料
應當附證據材料清單;所有證據材料應當編好頁碼及證據序號。
6.當事人自己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
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情形包括
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情形包括: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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