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資格繼承人權利限制是如何的
本指引所稱“公司股權當然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僅依據個人意愿,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條件下不用經過其他股東或股東會的同意,而自動取得股東資格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股權可以當然繼承。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04210號民事判決認為:“《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通常情況下,股東資格可以繼承。繼承人只要證明其為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是公司股東即可。其他股東只有證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繼承時新股東的加入,繼承人方不能自動取得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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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權轉讓或者繼承的規則
工商部門指出,股權是股東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資而享有的法定權利。股東死亡后,股權屬于遺產的組成部分,但不同于有形財產的繼承,既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分配原則,同時還要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用作出資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歸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股東不能再獨立、直接支配相關的出資財產。股東不得抽回對公司的出資,只能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東之間需要較強的信賴關系,他們不歡迎不熟悉或者不太了解的人加入公司,以防止在公司經營決策和利益分配上產生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事業的發展。因此《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三、公司章程禁止股權繼承的將如何處理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后,其繼承人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財產繼承。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規定,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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