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當實際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出資有瑕疵時,名義股東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
當實際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出現其他出資瑕疵時,債權人根據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只能認定是名義股東出資不到位,其有權要求名義股東補足出資。
法律出于對債權人的保護,規定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在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實際股東追償,但在一補一追之中,名義股東為此付出的時間、精力等,都是一種不可估量的損耗。
![]()
二、公司股東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后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于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并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三、股東資格怎么取得
1、實際出資與股東資格取得關系。
股東之所以能夠成其為股東,從根本上是源于其對公司的出資,所以也把股東出資稱為實質要件。
法律并不要求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必然相聯系,甚至說法律允許股東出資與取得股東資格相分離。股東出資只是股東資格認定的標準之一,并不是唯一證據,甚至不是主要證據。
2、公司章程與股東資格取得的關系。
一般情況如果沒有在公司章程記載為股東的人,不具有股東的資格。
3、股東名冊與股東資格取得的關系。
一般情況下股東名冊上載明的股東即應推定為公司的股東,但股東名冊并不是判斷股東資格的唯一證據。
4、股東憑證與股東資格取得關系。
股東對公司的投資,必然要給予股東一定的憑證,有限責任公司表現為出資證書,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現為股票。從性質上看無論出資證明書還是股票僅是物權憑證,是證明股東出資或持有股份的憑證。
5、工商登記與股東資格取得關系。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