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股東簽名刑事責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偽造股東的簽名實施一些詐騙活動的,并且詐騙的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簽名具有法律效力,偽造簽字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若是用作仿造欠收條和合同,則構成詐騙罪,如果以此制造偽證,則構成偽證罪,如果用以偽造政府公文,情節將更為嚴重。對于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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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偽造簽字合同成立嗎
買賣合同雙方還沒確定達成交易,沒正式跟另一方簽字確認,但是其他人偽造簽名導致合同成立,這將直接損害未明確簽名的一方利益。那么,利益受有損害的一方是否可以維權,得看該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訂立合同時出現有以下情況的將導致合同無效:
1、一方用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買賣合同,并且已經損害國家利益的;
2、買賣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況的;
3、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比如洗黑錢等;
4、訂立買賣合同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其次,要成立買賣合同,首先得滿足一個必須的條件,那就是必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所以,他人偽造簽名確定的買賣合同,其實不屬于雙方達成一致的合意,所以該買賣合同其實并未成立。
因此,根據合同成立的禁止性規定和必須滿足的條件,那么因為偽造簽名確立的買賣合同,首先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條件,所以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受害的一方被要求履行合同,可以積極主張簽名的違規。不過,如果想認這筆買賣的,那么也可以去追認,并且不同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追認時效,這里受害方可以隨時追認合同。
最后,其實被他人偽造簽名確定了買賣合同,不知情的一方往往很難知道具體情況,但是只要不想追認的話,對方還一再主張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必要的時候積極去法院起訴處理。
有效合同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均出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見,如果有任何一方在合同上簽字的時候是偽造的,合同中的一方就喪失了“真實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因而,偽造簽字的合同,就會因此導致無效。此外,偽造簽字的一方如果是用于詐騙的話,那么還會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比如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等。
三、怎么辨識發起人虛假出資
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構成虛假出資的,一般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虛假出資的主體應為公司發起人。
2、發起人虛假出資時主觀上應為故意。發起人過失導致出資不足、沒有出資的,一般不宜認為發起人虛假出資,讓發起人及時補足出資即可。
3、發起人實際作出了虛假出資的行為。如股東并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等行為。
4、虛假出資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資本制度、設立制度及相關秩序。
虛假出資的常見情形
在實踐中,公司股東虛假出資的常見行為,如下: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并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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