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應該怎么寫
《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所謂“離婚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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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子女撫養”即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撫養權歸誰。多個子女的,要分別注明。子女跟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但必須明確,撫養子女的一方放棄撫養費的也應當注明。
其中“財產及債務處理”系指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必須明確哪些財產歸誰所有,如有共同債務,則應注明由哪一方承擔,雙方分擔的,應注明哪一方分擔多少。
其中“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難,對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以何種方式幫助或幫助多少,應寫明,如不存在該情況,也應注明。
二、前夫不履行離婚協議怎么辦
根據法律規定,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離婚后對由于一方的不履行導致財產分割協議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審理后,才可依據法院的裁判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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