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可以再審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法律作此規定是由這類案件的特殊情況決定的。一般地說,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就可能與他人建立新的婚姻關系。為了保證新的合法婚姻關系,就必須排除對于原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變更的可能性。為此,就必須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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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4、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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