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和解協議書不履行會怎么樣?
1、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勞動仲裁調解書,另一方可以催告其及時按規定執行;如果被拒絕的,則該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向對方發出執行通知書,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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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勞動仲裁和解后反悔起訴可以嗎?
不能
“不能反悔。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請求再次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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