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需要提供收養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和撫養能力證明以及健康證明。很多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會選擇收養孩子組建家庭,收養孩子需要在當地的民政機關進行收養登記,不可以隨意接受送養。建立收養關系后,養父母與子女互負權利義務。
(一)常規材料
收養人應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相關資料圖)
1、戶口本,身份證。
2、收養人所處單位、村委會、居委會(三選一)提供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嗣、撫養教育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院提供的健康證明。
(二)特殊材料
如果是聯系不到親生父母的孤兒,那么就要申請人提供常住城市計劃生育部門出示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如果孩子是來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親生父母,那么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無子嗣證明。
2、公安提供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如果是繼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戶口本、身份證以及與孩子親生父親或者母親的結婚證明。
(一)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四)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五)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六)違反民法典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如果收養關系不合法需要向法院確認解除;在1992年之后,對符合收養條件進行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即視為收養關系不成立,無需向法院確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建立收養關系需要在民政機關進行收養登記,滿足一定的收養條件才可以收養孩子。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收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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