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監護人有異議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通則》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犯罪如何預防
在未成年人極端犯罪案件中,父母作為監護人往往嚴重失職。
有委員指出,草案沒有規定家庭成員監護失職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于監護不良或缺失受到懲戒的監護人更是微乎其微”。據此,她建議在草案中增加對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當的社會干預措施,“在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空洞的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
切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強法治教育應當先行。
“對于未成年人加強法治教育,一方面是自我保護的教育,另一方面是不能、不敢危害他人的教育。”符*航代表認為,草案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作為法治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學計劃”中“納入學校教學計劃”需要加強力度。她建議,可以改為“納入中小學必修課程”,作為法治教育的必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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