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受傷事件后,都會提出工傷鑒定,工傷鑒定是索取賠償的最直接的證據,那么當我們申請工商鑒定完了之后,對于結果不滿意,是否可以申請第二次工傷鑒定了?所以很多就會問工傷鑒定不服申請二次鑒定需要什么手續呢?下面就跟隨找法網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提出再次工傷鑒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相關資料圖)
1.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鑒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鑒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山東省工傷傷殘鑒定申請表(再次鑒定)》1份(附件處下載);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鑒定結論及收到市鑒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后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二、關于二次鑒定的手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工傷鑒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二次工傷鑒定,可以說做二次工傷鑒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工傷鑒定結果不服。
根據以上材料我們可以看到對于工傷鑒定不服申請二次鑒定的申請相關手續,相信大家已經非常清楚了,再申請第二次工傷鑒定可以在15內再次申請鑒定,而且可以由家屬,本人,單位提出,手續也和第一次的鑒定手續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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