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認定商標侵權案件中的合法來源:
1.抗辯主體需合法
在商標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的主張所針對的一般為侵權商品的生產者與經營者。對于侵權商品的生產者來說,除他人委托其加工外,大多是由于其積極實施的侵權行為才導致了訴訟的產生,并且生產者具有積極追求侵權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屬于惡意范疇,故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所以,能夠主張所銷售的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就只能是經營者,即商品的銷售者。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主觀上,經營者需善意
侵權經營者主觀上的善意,是指侵權商品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其所經銷的商品侵權,“不知道”有兩種形式,即“不可能知道”與“應當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經營者明知其所銷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而仍然銷售,屬于惡意,則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如何判定經營者是“不可能知道”抑或“應當知道而因疏忽大意導致的不知”,則是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的難點所在。
3.客觀上需來源合法
來源合法,是認定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基礎。在商標侵權司法實踐中,一般推定經銷者所銷售的商品不具有合法來源。但是,此時僅僅是法律上的推定。經銷者若想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則必須提供所經銷的產品來源合法的證據,即經銷者通過合法的渠道取得產品。
二、找法網提醒您,商標侵權訴訟所需材料都有:
1.原告方自己的商標注冊證原件、復印件;
2.原告方的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3.商標所有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侵權商標的實物樣品和被侵權商標的實物樣品;
5.能夠證明被告方使用侵權商標數量的合同、交貨單等證據。
三、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5.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的便利條件的;
7.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
8.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
9.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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