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但如果案情復雜,兩個月期滿后仍未偵查完畢,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后,偵查期限可延長1個月。延長后總共期限為3個月。如果存在以下特殊原因,導致案件無法在三個月內偵查終結,則經過省、直轄市或自治區檢察院決定或批準,偵查期限可以再延長2個月:
(資料圖片)
1.犯罪嫌疑人屬于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2.犯罪發生地是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取證困難,案情復雜,案件重大;
3.涉及犯罪集團的重大案件;
4.犯罪涉及的事實、證據廣泛復雜,取證困難,且案件重大。
如果偵查期限按照上述規定延長至5個月后,公安機關仍不能偵查終結,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省、直轄市或自治區檢察院決定或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至此,偵查期限最長為7個月。
法律快車提醒您,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應當區分具體情況。
自訴案件可以撤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p>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p>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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