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符合下面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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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不管是管制、拘役還是獨立適用附加刑的,都屬于相對較輕的處罰,因此,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可以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這種情形同意采取取保候審的,主要是考慮社會危險性,如果僅僅是因為不小心犯罪的,采取取保候審后也不至于在發生犯罪事件。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不管是生病,還是懷孕等情況的,采取取保候審主要是基于人性考慮,但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危險性大的話,法律還是不允許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一般一個案件爆發后,涉事的當事人有嚴重的可以立即進行拘留羈押情形的,會被當場羈押。但是,一個案件的審理有長有短,并不是協調分配好時間的,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形的,當事人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逮捕以后取保候審難度相對加大,但并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沒有成功,到檢察院起訴科時仍然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后果不嚴重的話,即使未能取保候審,也可以在法院階段努力爭取緩刑。當然,在依法的范圍內,法律上的操作方法,還是講究一定技巧的。
法律快車提醒您,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會判決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后判決也知道。不過,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說,能夠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不會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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