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有什么職責
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如下: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5.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托管情況,并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托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區別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本質的區別:
1.基金托管人是為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信托財產被挪作它用而產生的。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在托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并收取一定的報酬。
2.基金管理人則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操作和日常管理的公司機構,與基金托管人有著本質的差別。
三、
什么是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資產,監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資運作,基金托管人獨立開設基金資產賬戶,依據管理人的指令進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資產,在有關制度和基金契約規定的范圍內對基金業務運作進行監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費。
找法網提醒您,自1998年3月,中國工商銀行托管國內第一批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始,我國出現基金托管人;2001年9月,中國工商銀行托管國內第一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2013年4月,新《基金法》頒布實施,除商業銀行外,允許其他金融機構開展托管業務;2013年6月,證監會頒布《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進一步落實《基金法》的規定;截止2016年3月,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機構共42家,其中證券公司14家。
所謂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及托管協議約定,在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托管人由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