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關系如何處理?
(一)中國公民私下抱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如果當事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收養條件,可以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系成立后,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二)當事人不能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查找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來源的公證證明。
(三)對當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收養條件,但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由計劃生育部門按照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處理后,可以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四)對辦法實施后,違法收養的,不予辦理收養登記,其違法收養的棄嬰、兒童送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或者由當地民政部門委托家庭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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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收養關系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收養法施行后,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收養法施行后發生的收養關系,審理時適用收養法。收養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的收養案件,或者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系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送養自愿】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被收養人戶口登記】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 【撫養】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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