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發生意外事故學校不一定有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如果學校未盡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一般有責任,反之則沒有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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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學生在校受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賠償標準,一般以學生的監護人和學校協商一致為準。
一般賠償金額不會超過所遭受的損失金額。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1.醫療費(住院費、治療費、藥費等)
2.監護人的誤工費(因照顧孩子導致的工資損失)
3.住院營養補貼(為改善營養、伙食)
4.其他經濟損失
法律快車提示您,當事人需要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要求的賠償是合理的。
三、學生打架學校不處理怎么辦
學生打架學校不處理的,可以向學校領導反映,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如果學校不予處理,可以向教育主管機關反映。雙方當事人均為學生,公安機關已涉入對該事件的調查的,學校相關部門應協助當地派出所,調查了解事件的原因、經過,并及時處理該事件造成的影響。需要注意的是,校內打架致傷,如果學校在執行監督管理的職責的時候有所疏漏,從而沒有對學校的學生參與打架斗毆的事件沒有做到很好的監管,從而導致學生參與打架斗毆并且有學生受傷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學校當然應該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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