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監視居住的人義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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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的人義務有: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找法網提醒您,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
執行監視居住的流程是如何規定
執行監視居住的流程是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監視居住,應當在宣布后立即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準前應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監視居住決定書》。
三、
在派出所被監視居住犯法嗎
在派出所被監視居住是犯法的。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但是監視居住的場所是不能安排在派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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