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合意舉債或者其中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問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容。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到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審理該類案件需嚴格依照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提高該類案件的審理質量與效率,現以典型案件為基礎,對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進行歸納和總結。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債務真實性的認定
張某與高某原系夫妻。張某父母通過銀行轉賬給張某75萬元用于其婚內購買房產,轉賬匯款單的附言注明“支付購房款”,該房產登記在張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訴張某離婚并要求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張某提供其與父母簽訂的借條一份,以證明借款75萬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高某抗辯稱借條形成于張某父母得知雙方離婚訴訟后,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案例二:涉及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李某與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擔任執行董事職務,工商登記的財務負責人及聯絡人均為周某?;橐龃胬m期間,李某以企業經營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王某借款300萬元,約定由A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周某抗辯稱其系A公司普通員工,他人在A公司注冊成立過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進行工商登記,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類案件的審理難點
(一)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界定難
家庭日常生活水準界定難表現在: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差異、家庭成員財產狀況和消費模式不同,導致難以確定統一的家庭日常生活具體標準。
夫妻共同生活范疇界定難表現在:家庭消費模式和生活結構的升級變化,使得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消費開支。
共同生產經營標準界定難表現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共同經營”含義不盡相同。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統一。
(二)證據獲取審查難
第一,從《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來看,確定債務的用途是判斷和認定債務性質的關鍵。該類案件所涉標的通常為貨幣,債權人、債務人對借貸發生后貨幣在家庭內部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軌跡均很難舉證證明。
第二,證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是否處于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機狀態)對于甄別夫妻間是否存在規避債務、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證明夫妻感情優劣對于夫妻一方或債權人均非易事。
第三,司法實踐中存在夫妻雙方具有舉債合意但未共同簽名確認的情形。一旦未簽名舉債配偶否認,法院往往很難認定夫妻雙方存在舉債合意。
(三)父母家庭對核心家庭出資性質認定難
實踐中,在核心家庭遭遇婚姻危機時,對核心家庭有過出資貢獻的父母或其子女往往憑借據等(或為補簽)要求法院認定借貸關系成立,進而主張夫妻共同債務。各地法院對此種情形的判決結果并不統一:某些法院認為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父母在其子女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認為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另有法院認為父母于子女婚后為核心家庭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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