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是怎樣的?
社區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9人組成,具體職數由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社區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少數民族的代表。

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由有選舉權的居民(以下簡稱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居民委員會選舉誰主持?
居民委員會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由社區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代表按照居民代表推選辦法規定的程序、方式和名額由戶主或居民推選產生,一般應在社區居委會選舉之前產生,推選工作由社區選舉委員會主持,非社區居委會選舉期間的代表補選、增選工作由社區選舉委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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