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大誤解具體內容有哪些
重大誤解具體內容包括:
1.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例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
2.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合同中,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則明顯屬于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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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如將冷凍機誤解為冷藏機。因為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屬于對合同標的本身的誤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誤解。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將贗品當作真跡,將合金當作純金購買,即屬重大誤解。
5.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誤解。如果對上述的誤解造成了誤解者重大損失的當歸屬重大誤解,如果未造成誤解者重大損失則不屬重大誤解。
二、
構成重大誤解應具備哪些條件
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誤解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誤解是由誤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找法網提醒您,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
4.誤解是誤解人的非故意行為。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
三、
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是不是屬于無效合同
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之所以不能依法生效,是由于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產生誤解,以至于不滿足合同意思表示真實的生效要件,違反了意思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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