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反不正當競爭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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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知識產權法與不正當競爭法之間存在重大的利益趨同因素。它們都是從保護正當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目標出發調整社會關系的。這種目標決定二者均以誠實信用和利益平衡為重要原則。值得一提的是,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大多包括違反誠實信用與公平競爭的商業行為。例如《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其認定為在商業交易中以競爭為目的的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中規定經營者違反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正是目標、原則的重大一致使得二者水乳交融。長期以來關于知識產權法與不正當競爭法之間關系的爭論從未停止,這也許正是原因之一。
其次,知識產權法與不正當競爭法之間作用機制存在相異性。知識產權法側重于建立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所有權制度,明確規定成果所有人相對于其他人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說這是從靜態的角度來規定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引起的法律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在特定的競爭關系中約束競爭者的行為。它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來評價經營行為的正當性。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給智力成果、工商業成果的開發者帶來一種有限的、相對的、幾乎沒有什么排他性質的利益。這是一種消極的、被動的保護,只是在個案發生時經法院確認才能發揮效力。
認為,由于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大目標、原則的趨同,使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能夠獲得競爭法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積極的回應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求,并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擴大知識產權成果的法律保護范圍,從而發揮知識產權法所不具備的作用。
二、
民法典的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定義】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七十六條 【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三、
知識產權犯罪處罰如何處罰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
(三)《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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