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定義商品不正當競爭
商品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1、混淆行為;
2、強制性交易行為;
3、行政強制經營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
![]()
5、虛假宣傳行為
6、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7、低價傾銷行為;
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
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0、詆毀商譽行為;
11、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二、
誰有權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
1、誰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的機關主要有兩類: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如質量監督、商品檢驗、物價等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進行監督檢查。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2、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
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行為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調查詢問權
監督檢查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音、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被檢查的經營音、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2)查詢、復制資料權
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3)檢查財物權
對于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監督檢查部門有權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注意: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這既是監督檢查工作的程序之一,也是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應遵守的義務。
三、
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