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由?
承包合同糾紛是屬于因財產關系產生的案件,所以承包合同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對訴訟爭議的法律關系的高度概括。首先應該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準確定性,只有確定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才能夠準確適用民事法律,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案由確定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正確適用法律的問題。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構成因素來分析,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一要素的構成方式,不包含爭議標的物、爭議焦點、侵權方式等要素。因此,應當依據當事人之間訴爭的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這也符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一個案件解決一個法律關系(包括主從法律關系)的做法。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以其他類型合同形式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容易與以下幾種合同混淆:合作建房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這就需要當事人在立案的時候,不僅要審查基礎合同的形式,而且要對合同的內容予以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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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1、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2)仲裁,承包合同糾紛發生后,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承包合同糾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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