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1.請求給付的必須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必須是已經到期的或者過期的,且數額必須是確定的。
3.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5.必須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6.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并寫明以下內容:雙方的基本情況;請求給付的數量及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其中特別是應提出能證明所請求債權存在的債權文書;申請的目的,即要表明請求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請求的債權未超過法律保護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
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支付令申請書一份。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書應加蓋公章;原告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申請書需使用黑色簽字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
2.證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各一份,參照民事案件主體資格材料的規定;受委托代為申請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資料;申請人為涉港、涉澳、涉臺、外國自然人、外國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代表該法人、其他組織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參照民事案件授權委托書的規定。
3.證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間存在簡單、明確法律關系,且債權債務數額已確定、到期、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材料復印件,該復印件應與原件核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