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期間如何認定債務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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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長期不進行催告,且債務人長期不履行債務的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反推之,債權人也可以選擇暫時不要求履行。所以,對當事人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之意思表示應予以必要的尊重,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債務人部分履行非分期債務,長期不履行剩余債務的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但并未要求債務人一次性履行,債務人分次履行債務是允許的。因此,在未約定履行期時,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并不應導致訴訟時效的起算。
3、債務人非經債權人催告而直接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
債務人經催告后明確拒絕履行債務與直接明確拒絕履行債務有相同的法律效果,都使得債權處于被侵害的狀態。債務人非經催告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對債權的侵害更直接。舉輕以明重,對直接明確拒絕履行債務的情形,則更應當起算訴訟時效,以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之日作為時效起算點。
4、雙方當事人對部分債權債務產生明確的實質性爭議的
應當認定此情形構成訴訟時效的起算事由,以雙方當事人對部分債權債務產生明確的實質性爭議之日作為時效起算點。
二、債務人能否提前履行債務
債務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要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損于債權人的利益。原則上,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間履行債務。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負擔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三、債務履行期限什么意思
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交付標的和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日期。當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即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從此時具有履行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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