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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對于醫療過錯的發生是非常多的,但如果發生導致一些問題的出現,使得醫患雙方之間意見不統一的時候,就會涉及到一些糾紛,對此就會舉行相應的醫療過錯聽證會,雙方在上面表明各自的觀點,讓他人監督,下面找法網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關于醫療過錯聽證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聽證程序具體是什么樣的
準備階段:根據聽證的相關內容,指定聽證公告,應包括聽證的目的、時間、地點等,向上級領導請示,等到同意之后,組織會議工作人員召開一個簡短的會議,對工作進行細致詳細的分工,做到事有專人、人有專職。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員、聽證陳述人。發出聽證公告,在規定時間內,根據報名情況確定陳述人。
2、聯系布置會場,準備話筒、制作席卡等細致工作。
舉行階段:由主持人主持會議。宣布召開聽證會的目的、會場紀律、陳述人的義務等。確定陳述人的發言順序,發言完畢后進入聽證辯論程序,記錄員要做好記錄工作。
會議結束后:根據陳述人的發言內容,及時做好歸納總結,指定聽證報告,呈給上級領導,以為做出最后的決策提供相關依據。
醫療過錯鑒定聽證會
主要是醫患雙方分別就診療過程、院方有無醫療過錯等發表意見。由于鑒定會召開前,醫患雙方已經在病歷封存階段就移送鑒定的鑒定依據發表了質證意見,因此,聽證會的目的不是重復質證意見,而是雙方圍繞鑒定內容各自陳述觀點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陳述重點應當是認為院方存在哪些醫療過錯(包括未盡到合理告知義務、診療行為不符合診療常規等),這些醫療過錯給患方造成了哪些損害結果,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責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針對患者提出的質疑予以解釋,如果認為其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則就診療行為的合理提出論證。
需要指出的是,為提高聽證會的質量和效率,鑒定機關往往要求醫患雙方就診療過程、院方有無醫療過錯等提交書面意見。因此,在鑒定程序啟動后,醫患雙方應盡早準備相關書面意見。另外,盡管聽證會是由鑒定機關主持召開的,《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并未規定主審法官須列席聽證會,但對于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當事人情緒對立甚至不配合鑒定的案件,主審法官列席參加聽證會有助于聽證程序的推進,并且有助于監督鑒定機關作出妥當的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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