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鑒定結果不服的辦法如下:
(相關資料圖)
不服醫療事故鑒定結果當事人可以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但再次鑒定僅限于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且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二、醫療事故鑒定步驟:
1.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市級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2.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3.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三、找法網提醒您,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回避的方式有兩種:
1.專家鑒定組成員自行回避;
2.當事人申請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專家鑒定組成員認為自己有回避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也就是說自行回避是專家鑒定組成員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
當事人申請回避,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認為專家鑒定組成員有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提出申請,要求有關人員回避,也就是說申請回避是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