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經濟補償怎么辦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
二、什么情況下要給予經濟補償
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三、勞動經濟補償金是什么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