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消滅什么意思?
主債權是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原本債權,是從債務人實現債權的行為中消滅的。主債權消滅的原因有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主債權部分消滅,擔保物權仍然存在,擔保財產仍然擔保剩余的債權,直到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時為止。
主債權消滅擔保債權也是消滅的嗎?
主債權消滅會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擔保行為無效,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物權是從屬于主債權的權利,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屬于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
2、擔保物權實現,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