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債務法人個人承擔嗎?
公司是獨立法人,公司債務由公司獨自承擔。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處理公司事務的代理人,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則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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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人就是法定的代表人,這對于一個人的身份是沒有特殊的影響的,所以就算公司出現了變故,或者出現了負債的現象,也不會追求法人的責任的,因為公司的責任與你個人的責任是兩回事,所以作為法人,你不用擔心有責任一個人扛的現象。
法人代表作為法人的代表機關,他的地位主要就是法人的對外執行機構,比如說簽訂合同等等一些事情上。但是大家不要誤認為他簽訂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所簽,其實不然,他是以法人的名義所簽的,所以他的這些行為都是法人的行為,而對于他的行為所需要承擔的后果也是應該有法人承擔的。就好比說你的受是身體的一部分,當你用你的手做一些事情的時候,所需要承擔后果不是手來承擔,而是你整個人。
現在很多企業的老板讓自己的員工來當法人代表,當然這不是為了推卸經營責任,因為如果法人代表做出了欺詐行為等,那么,所要追究的責任就是一個企業的內部責任,而不是法人個人的責任。當然了,有一種情況是會直接追求法人代表個人責任的,就是當法人的代表有違法犯罪的行為。這時是因為法人自己的過錯導致的,因此需要法人代表自行承擔,而不需要追究整個公司的責任。
二、
為什么要管理公司債務?
債務資金對公司影響應該有足夠的認識,象“水能載舟,水亦能復舟”一樣,債務對公司的發展,有幫襯與促進作用。同時,也可能帶來副面的影響與消極的作用。負債率過高,公司要為此負出資金的成本及利息費用也高,管理債務資金也要花相當的精力,應付舉債與還債方面的雜事會讓管理者疲憊不堪,如應付或操作不當,還會有失公司信譽與利益。如公司出具了銀行本票、債權人到銀行去貼現。公司存在銀行的資金不足以兌取時,公司的生產經營其它方面需要的資金,就會受之影響。總之,過高的負債,隨時都會給企業造成風險或困難。過高的負債,還可能導致公司被債權人“吞并”。
三、
什么是公司債務承擔
公司債務承擔是公司債務的移轉的一種方式,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實踐中公司債務承擔最容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相混淆,公司債務承擔具有以下特點:
(一)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公司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
(二)基于債權產生的抗辯權也隨債務承擔移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
(三)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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