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與被除權、取回權都是針對企業或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時為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而產生的相對權利。
破產債權與別除權、取回權的權利來源:
1、破產債權是企業或公司在發生破產宣告后,債權人可以依據之前發生的債務就自己的實際損失進行債權申報的一種權利,破產債權大部分為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的無擔保債權。
2、別除權是指在企業或公司宣告破產前,債權人已經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設定了擔保,那么在進入破產程序后,設有擔保的特定財產將會從破產財務中分立出來單獨對設定擔保的債務進行償還。
3、取回權是指債權人對財產管理人接受的他物權的所有物進行取回的一種權利。
破產債權與別除權、取回權的區別:
1、破產債權是一種針對破產宣告前,債務人給債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而進行申報的一項債權,破產債權中大多為無擔保的債權。
2、別除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它以擔保權為基礎,例如,公司的某項財產在破產宣告前就設有了擔保,那么在進入破產清算時,設有擔保的公司財產將會先分離出來對債權人進行優先受償。
企業宣告破產后,未到期的債權應視為到期債權,其財產上的別除權可以提前行使。
3、取回權是管理人接手管理了公司中他物權的財產,財產所有權人有權向管理人取回所有權的財產。
破產債權應當區別于別除權、取回權,三者權利產生的來源各不相同,權利清償的順序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