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1、行政部門代表
可以分為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
2、職工代表
一般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3、用人單位代表
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仲裁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是終局嗎?
1、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是終局。勞動仲裁的裁決是不中終裁裁決,由勞動爭議的類型而定,如果是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工作時間等的爭議,是屬于終裁裁決。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出現勞動爭議的時候,勞動者可以通過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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