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提存通知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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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提存通知有: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 【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條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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