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沒領證的婚姻彩禮糾紛應怎么解決
沒領證的婚姻彩禮糾紛的解決辦法是,如果沒領證而分開的,應當返還彩禮。但是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二、
悔婚彩禮返還標準
悔婚彩禮返還標準如下:
1.自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當一方悔婚時,應返還彩禮,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三十。
2.如果雙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五十。
3.如果生活在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彩禮全部的百分之七十。
4.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男方導致女方懷孕或流產的,在上文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三、
彩禮規定不能超過多少
找法網提醒您,彩禮規定不能超過多少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數額。 我國法律對給付彩禮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給付彩禮以及給多少,完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在《民法典》之中,僅規定了公民不得利用婚姻來索要財物。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