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出資方式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三)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二、合伙開公司股權如何分配
如果是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話,股份是按照投資金額和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的,利潤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況按照比例分配的,這個沒有什么比較好的說法,直接按照股權比例分配。公司注冊時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了股權分配和利潤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則按照正常分配原則即可。
注冊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有關公司的每個人的權力和義務,例如股權比例,個人職責,如何分紅等等,還有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和認繳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注冊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如果經營范圍有需要許可的項目,則需要辦理相應的許可證。
三、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勞務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出資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而勞務至少不是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因此,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但是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個人以勞務獲得公司贈予的股權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勞務出資可以存在于合伙企業中,我國舊《合伙企業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