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1、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能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3、能夠以出資額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條,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七條,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合伙企業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伙企業合伙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伙企業的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