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轉租糾紛怎么處理?
《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對于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的關系,沒有具體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對于這類房屋轉租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時通常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合法轉租,即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當事人之間發生如下法律后果:
1.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受影響,他們之間仍發生原來的權利義務關系。承租人并應就因次承租人應負責的事由所發生的損害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只要發生了該損害事實并可歸責于次承租人,承租人就應負賠償責任。
2.承租人為轉租人,其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關系與一般租賃關系并無區別。
3.出租人其與次承租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次承租人應當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轉租人得行使的權利,在這些情況下發生債的第三人履行問題。就次承租人而言,負有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不盡保管義務以致租賃物發生毀損滅失等損害時,應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為連帶債務人;對出租人負有侵權損害賠償義務,如其對租賃物構成侵權行為時,出租人可直接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出租人與承租人為連帶債權人;在租賃關系終止時,次承租人對于出租人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此時承租人仍是連帶債務人;除經特別約定,次承租人對出租人不負租金支付義務。
4.轉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賃權為基礎的,在承租人租賃權因合同終止等原因消滅時,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張租賃權。如因此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賃權而受有損害時,次承租人也只能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二、非法轉租,是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進行的轉租。在非法轉租中,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是違法行為,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損害,出租人也有權終止合同。非法轉租時,當事人之間發生如下法律后果:
1.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發生債權的效力,因而租賃合同可以有效,轉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權利的義務,因轉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次承租人有權向轉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2.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因承租人轉租為嚴重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并得請求損害賠償;出租人不終止合同的,租賃關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轉租而受影響。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終止租賃關系時,出租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出租人不終止租賃關系時,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基于承租人的租賃權而發生,在承租人有租賃權期間,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并非不法,出租人不得逕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怎么處理房屋轉租糾紛?
一、協商解決
找當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建委(負責租房等問題)或者中介進行協調。
二、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