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實現按照哪些程序進行的?
留置權的實現應依以下的程序進行: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于2個月。
2.寬限期屆滿后,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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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為什么享有優先順序是什么?
因為抵押權、質押權是約定的擔保物權,而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法定的是優先于約定的。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法律快車提醒您,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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