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
【資料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范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事故的具體處理流程是什么
1、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保護現場并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緊急醫療救治等原因未在現場報警的,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在事后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
職工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警后三個工作日內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案件線索,對事故發生地點的道路情況、事故車輛情況等進行核查,查找并詢問事故當事人和證人。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告知當事人,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傷害職工書面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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