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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公民而言,繼承權是一項法定權利,很多人在繼承過程中會放棄繼承權,那么你知道繼承權是否可以轉移?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法律快車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繼承權可以放棄,但不可以轉讓。因為繼承權作為法定權利,其與身份緊密相關,有別于一般的民事權利,故不可以轉讓。但在繼承完成后,繼承人可以將所繼承的財產所有權轉讓或贈與其他繼承人。
繼承權雖然是一種財產權,但它同時還與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緊密相連,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緣關系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專屬性。應該說繼承權是一種帶有人身關系性質的財產權,是以當事人具有某種特定的身份關系為存在基礎的。因此,繼承權兼具財產權、人身權性質,這就決定了繼承權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權利主體處分繼承權不能像處分其他財產權利一樣享有完全自主的處分權。也就是說,繼承人要么行使權利,要么放棄權利,除此以外別無選擇。所以,繼承權不能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轉移的效力。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一)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三)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不屬于,繼承權是一種享受的權利,包含繼承被繼承人的物權和債權。同時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物權是對物的一種處置能力,包含對物的占有,適用,收益,處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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