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定年檢的扣分,有扣3分和扣1分兩種情況。
根據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不按規定年檢的具體扣分情況是:
1、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3分。
(相關資料圖)
2、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1分。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期限: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除外)、摩托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第6年、第10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在10年內每兩年向公安機關申領檢驗標志;超過10年的,每年檢驗1次。
但車輛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裝被依法處罰的,仍按原規定周期檢驗。
原規定是: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3分。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1分。
《化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優化車檢服務工作的意見》第四條
優化非營運小客車、摩托車檢驗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除外)、摩托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第6年、第10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在10年內每兩年向公安機關申領檢驗標志;超過10年的,每年檢驗1次。車輛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裝被依法處罰的,仍按原規定周期檢驗。機動車環檢周期與安檢周期一致,免于安檢的車輛不進行環檢。(公安機關負責,生態環境、市場監管部門配合)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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