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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除權的基礎權利是什么
擔保物權是指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別除權不是破產法創設的實體權利,而是破產法給予某些既成的實體權利的特殊待遇。享有這種特殊待遇的權利基礎是擔保物權,而擔保物權是依據民法擔保制度發生的。至于人的擔保即保證擔保以及應受連帶責任規則的擔保,則不享受別除權的待遇。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權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現行《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物權,是“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至于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因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為其他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為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具有附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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