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收養關系的后果
(一)解除收養關系后權利義務的變化。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身份和權利義務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撫養教育、保護、贍養扶助和繼承遺產等關系。與此同時,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由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協商確定。
(二)解除收養關系后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和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解除收養關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負有給付生活費的義務,養父母享有一定的補償請求權。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該生活費的數額,應不低于當地居民的一般生活費用標準。
(三)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有權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此處的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何種標準計算,是按照實際撫養期間的生活標準,如果按照當時的生活標準,市場物價波動較大,如本案,如按照當時的標準計算,一年生活費、教育費不過數百元,以此標準來計算,顯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我們認為,應當結合一審期間本地的消費水平,以及實際支出情況的綜合情況,來確定補償的數額。
(四)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有權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導致收養關系解除的,養父母無權要求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養子女未成年之前,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被收養人成年之前,收養人不得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被送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應當征得被送養人同意。

二、解除收養關系后的法律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解除收養關系一定恢復與生父母的關系嗎?答案是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年齡決定,如果被收養人在解除收養關系時是未成年人,那么會自動恢復,如果是成年人,則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
三、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和方式
(一)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合意;
第二,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系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二)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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