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道路等級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⑴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機動車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汽車以較高速度行駛的道路。又稱汽車專用道。快速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60-80km/h。
⑵主干路。連接城市各分區的干路,以交通功能為主。主干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40-60km/h。
⑶次干路。承擔主干路與各分區間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務功能。次干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40km/h。
⑷支路。次干路與街坊路(小區路)的連接線,以服務功能為主。支路的設計行車速度為30km/h。
二、城市道路分級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一級道路(設計車速為60~80公里/小時),機動車的車行道不少于四條,每條寬3.75米。非機動車的行車道寬度每條不小于6~7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車行道之間必須設分隔帶。道路總寬度為40~70米。一級道路與其他道路交叉時,應當設置立體交叉。
二級道路(設計車速為40~60公里/小時),機動車的車行道不少于四條,每條寬3.5米。非機動車的行車道寬度不小于5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車行道之間一般設分隔帶。道路總寬度為30~60米。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規定
城市道路應按道路在道路網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的服務功能等,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個等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快速路應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間距及形式,應實現交通連續通行,單向設置不應少于兩條車道,并應設有配套的交通安全與管理設施。 快速路兩側不應設置吸引大量車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三、代建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代建工作內容。
(2)項目法人和代建單位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3)對其他參建單位的管理方式。
(4)代建管理目標。
代建項目實行目標管理。代建單位依據代建合同及其他參建單位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管理目標,細化、分解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環保等目標責任,開展建設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項制度,確保目標實現。
項目法人依據代建合同對代建單位的管理和目標控制進行考核和獎懲,督促代建單位嚴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務費宜按照工程進度和目標考核情況分期支付。
由于征地拆遷或者資金到位不及時等非代建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等管理目標無法實現的,項目法人和代建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合理調整代建管理目標。
(5)代建工作條件。
(6)代建組織機構。
(7)代建單位服務標準。
(8)代建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代建服務費應當根據代建工作內容、代建單位投入、項目特點及風險分擔等因素合理約定。
(9)履約擔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辦法。
(10)績效考核辦法及獎勵辦法、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