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法挖沙歸哪個部門
非法挖沙歸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如果行為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取土等活動的,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如果涉及其他部門的,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二、
非法釆沙構成犯罪嗎
如果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采礦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
非法采沙立案標準
非法采砂立案標準如下:
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3.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