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舉證?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當提供下列證據:
加工定作物的技術協議書、技術資料、圖紙、封簽樣品,定作物質量標準和技術標準的材料,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證據、耗料單、質量證書、承攬方的設備能力、條件、工藝水平,收(付)定金,預付款憑證,鑒定結論報告,交(付)定作物的憑證,價款或酬金依據和結算方法,帶料加工的提供料樣品,規格和數量證據,有關留置抵押協議。
提供證據,必須注明提供人單位名稱、時間,提交的復制品完整、復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對復印件,必須注明“已與原件核對無異”,提交的外文書證,必須附送中文譯本。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怎么辦?
法律分析: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當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提供加工承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相關證據,如合同書、口頭協議的內容及證人證言;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