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等。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
1.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意見;
3.計劃任務書及批復;
4.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申報文件;
5.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批復文件和年度計劃項目表;
6.征地、拆遷等審批文件(包括拆遷、補償等文件)等等。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1.工程概況表
2.工程竣工總結
3.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4.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5.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
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包括
一、建筑與結構工程;
二、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文件;
三、建筑電氣工程文件;
四、智能建筑工程文件;
五、通風與空調工程文件
六、電梯工程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圖;
一、建筑竣工圖;
二、結構竣工圖;
三、給排水竣工圖;
四、采暖竣工圖;
五、電氣竣工圖;
六、通風與空調竣工圖。
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注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第三條 建筑工程質量應按以下要求驗收:
(1)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